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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 最高罚五万

2015-02-10 14:56:22   来源:西安日报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我省首部专门针对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颁布的地方政府规章《西安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月1日起施行。昨日,市消防支队召开通报会,对《规定》中的细节进行了解读。

 

养老院幼儿园应装独立火灾探测器

 

《规定》中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简易喷淋;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寄宿制学校等的寝室、宿舍,应当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并配备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值守人员配备情况应当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备案。消防控制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守,值守人员不少于二人。

 

建筑消防设施责任人和统一管理单位发现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缺失或无法正常运行时,应当及时组织维修,维修期间,应当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停用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将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报告。完成维修后,应当检查确认建筑消防设施恢复正常运行,人员密集场所出现此类情况的,还应当采取在场所入口处醒目位置张贴公告或者在场所内广播等方式,将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告知公众。

 

明确责任主体及其职责

 

近年来,我市高层建筑、城市综合体大量兴建,这些场所人员密集、物资集中,对消防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商、业主、使用者、物业服务企业在建筑消防设施方面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造成建筑消防设施日常保养、维护、管理不到位,完好率较低等问题。

 

《规定》对责任主体及其职责进行了确定。其中第九条明确建(构)筑物的产权人是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责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建(构)筑物的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产权人承担管理责任。《规定》第十条明确同一建(构)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人、使用人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确定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人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称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同时,《规定》对责任主体的具体职责做出了明确。

 

占用疏散通道最高罚五万

 

针对当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后难以落实维修资金的问题,《规定》中明确了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改造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资金不足的,由产权人按照约定承担。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规定》中也有了明确的处罚措施。如消防控制室未落实二十四小时两人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统一管理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将年度检测记录和报告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建筑消防设施损坏、缺失或无法正常运行时,未及时组织维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