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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现状及对策

2015-11-02 10:28:57   来源:山东济南消防支队   作者:王若晶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不容忽视,公众聚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事故仍时有发生,如何预防和减少公众聚集场所的火灾隐患,已经成为摆在消防监督管理人员和社会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本文就公众聚集场所的存在问题以及对策谈谈本人的看法。

    一、当前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众聚集场所均有建筑面积大、内部环境复杂、人员密集、人流物流大等特点,消防安全管理难度极大,在管理上存在许多不合理因素。通过近年来的火灾案例和工作中的切身体会,认为当前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频发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多,消防监管乏力。近年来,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市场投资取向的引导,公众聚集场所数量大量增加,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于受现役体制限制,人员编制少,很难对这些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有效监督,造成公众聚集场所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后,再次进行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时都得不到有效监督,新产生的火灾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同时由于监督检查任务繁重,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消防部门疲于应付,导致监督检查不彻底不细致的工作现状时有发生,使一些火灾隐患得不到彻底的清除。

    (二)单位主体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此类场所多为服务性产业,从经营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服务人员的消防安全淡薄,常常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消防安全。通常表现为消防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单位开展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管理培训教育的主动性差,大部分都是为了应付消防部门的检查,没有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消防防范措施流于形式;特别是消防设施、设备不想管、不懂管、不会管,大量设施老化、故障、不懂使用等。加之,服务人员流动较大,人员总体安全意识淡薄、不掌握消防应急处置程序,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导致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

    (三)消防从业人员消防技能掌握不熟练。《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仅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需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对员工需提供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但对员工岗前培训的机构、内容和标准都未要求,实际上也就是要求单位自己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而从许多火灾案例看,公众聚集场所发生火灾的原因大多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消防意识不强,心理素质不过硬,缺乏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不重视消防管理工作或违章操作造成的。

    (四)违法违章行为处罚力度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对公众聚集场所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维护管理方面规定了停止使用、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在日常消防管理制度和措施等落实方面仅是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也仅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警告处罚。目前公众聚集场所大多为私人企业,上述行政处分和警告的行政处罚措施根本达不到对他们督促的作用。(五)室内装修大量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公共聚集场所内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增大了发生火灾的机率和危险。用电设备多,着火源多,不宜控制。公共聚集场所一般采用多种照明和各类音响设备,且数量多,功率大,如果使用不当,很容易造成局部过载,短路等而引起火灾。公共聚集场所在营业时,往往还需要各类明火或热源,如果管理不当会引起火灾。

    二、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严格消防执法,持续抓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针对当前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种种消防隐患,消防机关要采取有预见性的措施,做好宏观控制,通过严格执行行政审批制度,做好此类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审批工作,从工程设计、施工、原材料防火等级等方面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把好工程消防安全审批关。严格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同时要严格做好记录,保证一切行为可追溯,对于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该三停三停、该查封查封,并通过媒体曝光达到社会共同监督的社会效应,同时通过对部分单位的检查处理达到强化整个行业乃至社会消防安全状况的目的。

    (二)加强联合监管力度,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动机制。消防部门要把好源头关和强化消防日常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力度。同时,由地方政府组织召开消防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形成由消防部分牵头,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联合执法体系。整合行政执法资源,利用各部门的行政执法权力从各自分管领域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的依法进行规范与约束。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对于消防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单位,除消防公安机关外,其它部门也要通过配套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从而形成管理合力,以保障公共消防安全工作效率。

    (三)进一步增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要改变公众聚集场所重视经济效益轻视消防安全的旧有意识,使其真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首先要强化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可以通过政府、行业、公安消防部门的正确引导、重大火灾事故案例的经验教训,从正反两个方面把消防安全意识灌输到经营者脑中。经营则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了,自然就会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来。通过实施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将安全目标细化、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身上,使每个员工都成为构成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一份子,每个人身上都担负着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从而形成全员消防管理的合力。

    (四)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要制定和完善现有消防培训管理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消防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会同工商、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消防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要求具有一定的数量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消防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培训或执业资格考试,作为设立公众聚集场所前置条件,成为办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要明确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对消防从业人员进行取消从业资格、终身禁入行业等严厉处罚措施,加强消防从业人员的监管。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防自救能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会同相关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大众媒体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的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经常性的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防教育活动。要多公布一些火灾案例,使群众了解火灾的原因,逃生自救的方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大力宣传灭火救援成功案例的同时,也要敢于宣传一些不成功的案例,让群众从这些火灾案例中去反思需要掌握和提高哪些消防知识和消防技能。

    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呈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社会单位、公民构成的多元化格局中,做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绝非政府或某一行政部门、某一单位可以完成的,它需要构建责任主体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推动的良性互动机制,只有建立系统化协作机制,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效能,保障广大社会单位尤其是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