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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安排无证人员上岗 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或被拘留

2017-05-18 11:07:17   来源: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消防控制室是企业确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值班人员熟练掌握操作系统,可将初起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2016年11月29日上午,深圳市宝安公安分局流塘派出所消防民警根据群众投诉,对辖区西乡街道某物业分公司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发现,该物业分公司所负责的小区消防控制室内的两名值班人员均没有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属无证上岗。

    消防民警随即将涉嫌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该物业分公司安全主管史某口头传唤回所进行调查。经审查,史某对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一项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宝安警方对史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消防控制室没有持证上岗被拘留?

    消防控制室是设有火灾自动报警控制设备和消防控制设备,用于接收、显示、处理火灾报警信号,控制相关消防设施的专门处所。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消防控制室设立24小时持证人员上岗值班,每班至少2人。

    近年来,一些单位由于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值班操作人员玩忽职守、不会操作消防联动设备或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人为设置在手动状态而导致小火酿成大灾,教训十分深刻。

    案例: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商业大厦火灾

    2016年1月25日凌晨3点,营口市鲅鱼圈区商业大厦发生火灾,近200余名消防官兵参与救援,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该大厦消防控制室本应有2人,却只有1人值班。唯一的值班员在值班期间睡觉,不履行职责,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发出的火警信号置之不理,未能在第一时间有效处置初起火灾,小火酿成大灾。

    据介绍,此次消防控制室专项整治行动的查处,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条文解析

    《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其中第一项中规定:(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本项就是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本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包括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部门、行业、单位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出于牟利、赶进度等目的或者对消防安全的淡漠和侥幸心理,无视消防安全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让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往往是重大火灾事故的原因,应予以严厉处罚。

    一件件的鲜活案例摆在眼前,不断的敲响着警钟。消防控制室是企业确保消防安全的第一道“防火墙”可将初起火灾消灭在萌芽状态。

    因此消防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熟练掌握操作系统,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