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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的通告

2018-03-01 09:46:55   来源: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作者:  阅读:次   【 打印本页 】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陕公消办[2018]61号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的通告



根据公安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修订)、《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43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的通知》(公消〔2017〕272号)有关要求,总队研究决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审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消防范围
    本省范围内从事建(构)筑物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以及回收等活动,纳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类消防技术资质管理;从事区域消防安全评估、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大型活动消防安全评估、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安全评估等活动,以及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的咨询活动,纳入“消防安全评估”类消防技术服务资质管理。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分为一级和二级。

    二、申报时间
    工作日内开展正式资质申报的受理

   (8:30-12:00   14:00-17:30)。

    三、系统使用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正式资质的申请和检测、维保、维修等执业活动,以及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再教育培训等事项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注册消防工程师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流转和审批。业务管理系统互联网站域名为shhxf.119.gov.cn。操作方法详见系统内操作指南。
    临时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继续使用《陕西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活动管理系统》(http://211.149.163.224)开展执业活动。

    四、申报材料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正式资质,应当在业务管理系统提交下列表格或材料扫描件:
    (一)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等法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法人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消防执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证明、劳动合同;
    (五)场所权属证明,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岗位职责等质量管理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一级资质的,还应提交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承担的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项目合同、相关记录、报告等扫描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表格或材料扫描件:
    (一)设立消防技术服务分支机构申请表;
    (二)资质证书;
    (三)所属注册消防工程师情况汇总表、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和身份证;
    (四)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名录及其身份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其社会保险证明、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分支机构的场所权属证明复印件,主要仪器、设备、设施清单;
    (六)有关质量管理文件,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扫描件均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由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资格审查条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其中从事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评估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从业经历。
    (二)操作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操作人员应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鉴定合格尚未取证的,应当出具经核准的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
    (三)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资格审查条件
申请正式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应具有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其灭火器维修技能人员应有陕西省消防协会出具的灭火器维修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四)社会保险证明的申报要求
    社会保险证明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由申请机构提供近一个月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应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如退休证、退出现役命令文件等)。部队转业、自主择业人员,不能提供社保证明材料的,提交由原服役部队颁发的《转业证》或退役命令扫描件或由户籍所在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属军转干部自主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自主择业证明。
    (五)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申请条件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依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且应受聘于一个取得正式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担任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或消防安全安全管理人。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每个注册有效期应当至少参与完成3个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受聘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个年度内应当至少签署1个消防安全技术文件。其他条件应符合《注册消防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要求。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要求
    一级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执业。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执业,但应当在拟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

    1.取得一级资质二年以上,申请之日前二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2.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不包括拟转到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及已设立的分支机构的注册消防工程师。
    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所申请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且符合相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其他条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分支机构取得的资质范围内执业。

    附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
                                                                       2018年2月28日


附件: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三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
    (二)维修用房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灭火器维修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一人以上,具有灭火器维修技能的人员五人以上;
    (五)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六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三人;
    (四)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一人以上,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五)技术人员可以兼任操作人员,但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相加总数不得少于十一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三年以上,或取得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二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设施;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六人;
    (五)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或已取得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成绩的操作人员总数三人以上,其中高级技能等级以上至少占百分之三十;
    (六)技术人员可以兼任操作人员,但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相加总数不得少于二十人;
    (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八)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二十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法人资格,场所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
    (二)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三)注册消防工程师八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四人;
    (四)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一级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二级资质(含临时二级)三年以上,或取得消防安全评估机构临时一级资质届满二年,且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执业行为记录;
    (二)场所建筑面积二百平方米以上;
    (三)与消防安全评估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十二人以上,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至少八人;
    (五)健全的消防安全评估过程控制体系;
    (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从事过至少十项单体建筑面积三万平方米以上的工业建筑、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评估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取得两项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
    (二)注册消防工程师数量不少于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条件要求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人数之和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任一单项资质条件的人数;
    (三)拟同时取得的各单项资质的其他条件。